生前购房贷险 死后保险公司拒赔 受益人是银行?
编辑:222.172.221.99/yx007/200906171025 出处: 云商汇
郑某生前贷款购买房屋并签订房贷险,郑某死后,其父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郑某名下尚未到期的贷款。昨日(16日)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郑某父母介绍,2006年,郑某与昌平区建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同时向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2007年12月,郑某在昌平区某网吧前被人刺死。此后,郑某父母代子向昌平区建行偿还借款。直到2009年4月,他们才发现郑某生前投保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由保险人承担还贷责任。于是,他们找到昌平区建行,建行答复说理赔属于保险公司负责,银行无权解决。他们又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郑某父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银行,只有银行才能就保险合同理赔问题提起诉讼,郑某父母无权提起诉讼。此外,郑某的死亡系在与他人斗殴的过程中被刺身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属于理赔范围。
本案中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不申请理赔,而郑某的父母却被告知无权申请理赔,还要继续偿还房贷,如此郑某生前岂不是白白买了保险?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
王教授说,在2006年5月以前,各银行均强制贷款购房者同时购买房贷险,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而银行却被列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王教授指出,被保险人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是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转让给银行,并非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房贷的还款义务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还贷的主张。(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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