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理财产品不得向无经验者销售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规范细则
昨天,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者销售,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通知》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的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在客户分类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
《通知》对于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托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必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加强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专家解读理财资金不得投资境内二级市场股票
《通知》内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解读: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要深分析指出,银监会此举,旨在加强银行大众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监管机构的目的主要是规避风险,希望将理财产品和股票市场的风险进行隔离,从产品设计环节设立风险防范机制,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此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断曝出零收益、负收益情况,让不少个人投资者蒙受损失,而且在此类零负收益产品中,很多就是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根据社科院理财产品中心统计,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款,产品的最高到期收益率为30%,最低到期收益率为-45.92%,最佳表现产品和最差表现产品均隶属于股票类产品。而在28款人民币零收益或负收益的产品中,挂钩股票的有19款,占比将近70%。
表内核算难免影响银行利润
《通知》内容: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解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从银行的实际操作来说,对于理财产品表内表外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类似的产品既可以作为表内核算也可以采用表外核算,随意性很大。这也造成部分银行可能利用这一空间将部分有风险的资产转移到表外,造成风险的积累。
郭田勇分析,如果将这些产品纳入表内核算,难免会进一步压缩银行利润空间,挫伤发展理财业务积极性。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明朗,银行投资渠道有限,理财产品大部分集中在信贷类产品,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银行给客户的回报率远远高于存款利率。通过这种方式贷出资金和直接吸收存款进行贷款相比,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加之今年取消了贷款规模的限制,原先利用理财产品规避贷款规模控制的作用也无从发挥。
提高销售门槛降低投资风险
《通知》内容: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解读:对外经贸大学银行管理系主任何自云表示,这条规定使得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可更加切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产品更符合客户的投资经验水平。同时,将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群体排除在外,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门槛被抬高,也会思量一下风险问题,银行方面,将客户按有无投资经验分类,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客户群体,这个角度看,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都降低了。(记者高晨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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